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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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培养过程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管理办法》(贸大研发〔2021〕24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考试对象

综合考试的考试对象为已按培养方案修满规定课程学分的博士生,尚未修满学分的应延后参加综合考试。

本学年综合考试的考试对象是2024级已按培养方案修满规定课程学分的博士生,2022、2023级未通过考试的博士生。

二、          考试时间

经贸学院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每年安排两次,秋季学期综合考试一般安排在11月到次年1月期间进行,春季学期综合考试则一般安排在4月到6月。

本学年具体安排如下:

2025秋季学期综合考核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下午13:30-16:30,地点:求索楼B207。

2026春季学期综合考核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下午13:30-16:30,地点待定。

三、          考试内容

学科综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博士生是否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考试时长3小时。

学院统一的学科综合考试科目涵盖博士阶段的高级宏观经济学、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

四、          考试组织

学院成立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和书记为双组长,研究制定考试实施细则、统筹相关工作。

五、          阅卷评分

学科综合考试总成绩以“通过”和“不通过”记。考试采取多个科目合卷考试,得分在卷面总分70%及以上为“通过”,考试通过方可进行博士论文开题。
博士生综合考试不通过者,允许参加下一次考试。博士生在基本学制内最多可参加四次学科综合考试四次考试后仍未通过的,进行分流或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结业。
六、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所有。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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