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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察】杨杭军、张竹: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民企发展
发布时间:2024-10-30   发布人:sxy   点击数:545

来源:北京市政协《北京观察》2024年第8期

“市里有市里的政策,区里有区里的政策,中关村有中关村的政策,人才有人才的政策,各种政策五花八门”,调研中,民营企业经常提及的一句话是:“找不到、看不懂、用不好”。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北京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笔者开展了一系列实地调研与访谈,梳理出民营企业反映的营商环境领域重点困难与问题如下:

一是扶持政策复杂、实施效果不透明。第一,扶持政策复杂,没有统一汇集渠道。“市里有市里的政策,区里有区里的政策,中关村有中关村的政策,人才有人才的政策,各种政策五花八门”,调研中,民营企业经常提及的一句话是:“找不到、看不懂、用不好”。许多企业主选择在百度上查或找中介机构咨询,但依然会漏掉一些重要政策信息。第二,政策实施后的成效不详,导致企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部分民营企业反映:“一些政策在几年前推出,但实施后的效果如何,多少企业受惠,什么企业获益,什么产业得到提升,我们不知道去哪里查”。还有民营企业提及:“很多时候,政策的初衷和落地之间差距较大。

二是创业支持公平性不足。第一,部分由北京市政府部门支持或参与的创业比赛,对于本土创业企业与海归创业企业存在区别对待现象,造成扶持政策难以落到实处、落到真正需要的本土企业手中。一些本土创业者反映:“明明评分标准都一样,海归创业项目70分就可以得到资助,本土项目特别‘卷’,要达到90分才行”。第二,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反映:“很多经费支持对早期项目不友好,更喜欢成熟企业,做得都是锦上添花的事情,不是雪中送炭”。第三,获得经费的附加要求多、等待时间久,处于初创期的企业难以满足。特别是技术型创业企业,初期经费投入大,有时没有等到经费落实就已破产。创业者反映:“有些资金要半年、一年拨付,有的得等三年才能就位,一个创业企业可等不了三年”。

三是市场准入障碍依然存在。民营企业反映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存在限制民营企业的“隐形壁垒”。第一,在招标时设置偏向国有企业的条件,导致民营企业处于竞争劣势。第二,在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领域,民营企业为了成为分包商承接业务,需缴纳高额管理费。

四是非制造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非制造业民营企业普遍反映融资难、融资风险大。在进行债权融资时,制造业企业进行融资可以抵押仪器、厂房等,但非制造业企业却没有足够的实物资产用于抵押。一些金融机构除了利息费用外,还会收取手续费、顾问费、评估费、签订费、资料费、调查费、咨询费,使民营企业贷款成本升高。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分阶段设计工作重点,关注每项政策的落地。坚持以法治化为基础,在每一项政策推出的前、中、后期都进行合理设计,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在制定、修改与民营企业相关政策前,政府部门应向代表性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征求意见与建议,做好反馈搜集、解释说明与公示工作。二是在重要政策发布时,应设置提前期、适应期与缓冲期。同时,基层政府应因地制宜,结合北京地区与民营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深化、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易于理解、有效落地。三是在政策执行时,要做好政策宣贯、信息普及、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应在官方平台做好汇集工作,解决“政策明明制定发布了,企业却不知道”的问题。对于一些不连贯的政策,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帮助民营企业用好政府提供的各项惠企政策,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此外,对于民营企业发展问题大、需求多的地区,可以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在北京市特定区域推行一批具有创新性的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进行政策创新方向探索,应有适当的“容错率”。四是在政策落地后,相关部门应定期撰写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成果报告,并在官网、官方公众号等权威渠道发布,增强民营企业对政府工作的了解与认可度。

二要公平公正,创业企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减少对海归创业项目的过度倾斜,评价标准还是应以项目质量为首要准绳。二是加强对支持或参与的创业比赛的审核,确保所有参赛项目或企业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更进一步,对于有政府部门人员出席的比赛,都应全面了解比赛承办机构、评审人员的资质,并对比赛过程进行监督,坚决杜绝“炒概念”的创业企业,而应关注具有实质创新性、对本土市场有益的创业企业。三是加大对处于创业早期、对资金有确实需求企业的支持。对于成熟、稳定期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资源禀赋情况,确认是否予以支持。对已获多轮投资的企业,应适当减少政府方面的资金支持。四是在审核企业是否满足政策支持条件时,应对其所处时期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例如将成长期进一步划分为:初创期、服务/产品生成期、市场开拓期、盈利期、高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等,从而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设计资助要求、经费支持金额以及经费发放比例。

三要打破隐形壁垒,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将公平竞争视为基本准则,处理好国企、民企、政府部门、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一是确保项目信息机会获取公平、招标筛选条件与过程公平、签订合同内容公平、资源配置公平、成果分配公平。二是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的实际经营、投资情况,对于“由国企中标、民营企业实际干活”的领域,应给予重点关注,完善“分包”制度。三是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定领域,可以通过设置更加合理的清单制度,解除对民营企业的隐形限制。

四要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民营企业发展成本。一是加强金融科技在识别贷款企业问题、财务状况分析、放贷风险管控、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对经营信息的大数据分析。二是可以基于金融科技使交易环节简化、交易成本下降、融资渠道多样化,降低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适当减少对抵押物的依赖,提升信用贷款比例,确保资金给到真正需要发展的民营企业手中。四是应限制向民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附加费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必须收费的服务项目,应进行公示。提供更加便捷的违规收费投诉和举报渠道,确保民营企业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杨杭军系九三学社社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教授;张竹系九三学社社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

链接:http://www.bjzx.gov.cn/zxgz/zxdt/202408/t20240816_48603.html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BJGC2024080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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